引言
以扫的婚姻(创二十六34-35、二十八6-9)
一、未能主动关心
其父「亚伯拉罕」之例;
「亚伯拉罕为以撒娶亲」(创二十四1-9)
教训:
a.当从小就灌输主内联姻的重要(是和诫命,蒙福气有关)
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箴二十二6)
b.当关心孩子的交友状况,尤其愈到适婚年龄,(不是禁止而是辅导)
二、未能承传祖训
未以自己良好婚姻为模式,以身做则并教导其子女。
教训:(诗七十八6-7)
a.当以良好的婚姻模式为模板(本身或亲友)教导子女(腓四8-9)
b.当以主的教导为依归
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六4)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申六6-7)
三、偏爱导致溺爱〈不责〉
以撒爱以扫,因为常吃他的野味(创二十五28、二十七1-4)
勿偏爱甚而溺爱,因偏爱,孩子成长会偏差。
a.适时的管教是需要的。
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箴十三24)
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来十二8)
b.溺爱反使父母伤心
杖打和责备、能加增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箴二十九15)
管教你的儿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里喜乐(箴二十九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