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规定亲属关系的范围:
(一)血亲:血统有联系之人互称之(民法967条)。
1.自然血亲
2.法定血亲
(二)姻亲:因婚姻而发生之亲属关系(民法970条)。
1.血亲之配偶
2.配偶之血亲
3.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三)配偶:夫妻
(四)亲属关系不宜太过浮滥,否则,一表三千里,四海之内皆兄弟。
二、亲属关系改变趋势的原因:
(一)交通与信息的发达:新航路及新大陆的发现,大众传播的发展。
(二)生产方式的改变:产业革命形成个人意识的觉醒。
(三)科技的进步:大量生产及医技进步对人伦关系的大冲击。
(四)教育与民主思潮的普及:
1.自我意识觉醒
2.个人主义及自由民主主义抬头
3.知育发展,德育不强
4.两性工作平等,离婚率高
三、亲属关系的改变趋势:
我国民法于民国19年制定,20年5月5日施行,于74年6月3日再修订施行。近来又研拟修订亲属法,主要原因为顺应时代潮流的改变趋势。
改变趋势综合分析为下列诸项:
(一)从家族专制主义到个人自由主义:
我国伦理强调三纲五常,即卑幼者应恭顺尊长者,但改变趋势为:
1.在亲子关系方面:
(1)唐律:子孙骂父祖者,绞;父祖杀害子孙者,处徒刑。
(2)民法:对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民1145条)
杀伤直系尊亲属罪(刑272、280条)加重其刑。
妨害祕密罪:如私拆子女信函、窃听电话(刑315条)。
惩戒权于必要范围内,滥用时并得纠正或停止(民1085、1090条)。
(3)经训:殷勤教育孩童(箴二十二6)
可适当处罚,用鞭(箴二十三13-14)、用杖(来十二6-10)。
采平等主义(弗六1-4),勿随意管教(来十二10)。
2.在婚姻关系方面:
(1)旧例:旧社会婚姻之目的为家,为宗,结婚男女不论成年与否必听从父、祖之命结婚,否则,违反教令,受杖刑处罚(唐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新法:只限于未成年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81条)。
(3)极端流弊:未婚同居、同性恋、未婚生子、单亲(不亲)妈妈、离婚率高、堕胎率高。
(4)圣经教训:婚姻人人当尊重(来十三4),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九6),不可奸淫(出二十14,第七诫;徒十五29)。
3.在姻亲关系方面:婆媳关系、妯娌关系
(1)旧例:达家有话,媳妇无嘴,达家苦毒媳妇。杂唸达家,出慢皮媳妇。
媳妇与奴婢无异。
女人老得快:三十岁查甫是真铜,三十岁查某是老人。
媳妇熬成婆(劝媳妇要忍耐)。
(2)新法:大部份与父母分居,组成小家庭。
婆媳关系视丈夫态度而定,甚而有婆婆怕媳妇。
(3)经训: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弗五30;创二24)
未特别规定婆媳关系,但应引用父母子女关系(弗六1-4)。
好典范(得一-四章)
夫妻胜于父子关系.
4.在财产处理方面:
(1)家产虽为家长及家属全体共同拥有,但只有家长有家产管理、使用、处分权。
(2)现代民法规定有特留分(民1223条),应继分之一半。
(3)取消父债子还,可限制继承。
(二)从男权主义到男女平等主义:
1.取消宗祧继承制
2.婚姻:
(1)在身份上:冠姓同居住所贞操
(2)在财产上: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3.离婚:严格主义(七出三不去)到宽松主义。
4.亲子管教:
旧例:原则上: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马前泼水),如非必要,不回娘家。娘家亦认为女儿为外人,故技术(家传祕方)、家产传子(媳),不传女。
母舅地位高,为女儿(兄妹)支柱。
5.在财产处理方面:
旧例:查甫子得田园,查某子得田骨。嫁查某子,若像着贼偷(女儿贼)。
6.经训:神爱世人,不分种族、男女(约三16;启七9;加三27-28)。
夫妻应平等相对待(弗五22-25)。
(三)社会福利兴办及保险事业发达淡化亲属关系(尤其姻亲关系)
1.儿童福利法(62年施行,82年修订)
2.少年福利法(78年施行)
3.老人福利法(69年施行,86年修订)
4.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84年施行)
5.身心障碍者保护法(69年施行,79年、84年、86年修订)
6.农保、劳保、公保、全民健保。
结语
(一)近一、二百年来,时代巨变,五光十色令人目不暇给,无所适从。
(二)基督徒仍应信守圣经教训,合则应调适心态,观念迎合照办;不合则应分别为圣,不应随时代潮流,人云亦云。
(三)时代潮流转趋恶质化,违背父母、无亲情、心不圣洁等等末世危险的日子(提后三1-5),显然已经来临,信徒应该儆醒祷告,站立得稳,求主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