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从亲属关系改变趋势话亲情-张谦胜

一、依民法规定亲属关系的范围:

(一)血亲:血统有联系之人互称之(民法967条)。

1.自然血亲

2.法定血亲

(二)姻亲:因婚姻而发生之亲属关系(民法970条)。

1.血亲之配偶

2.配偶之血亲

3.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三)配偶:夫妻

(四)亲属关系不宜太过浮滥,否则,一表三千里,四海之内皆兄弟。

二、亲属关系改变趋势的原因:

(一)交通与信息的发达:新航路及新大陆的发现,大众传播的发展。

(二)生产方式的改变:产业革命形成个人意识的觉醒。

(三)科技的进步:大量生产及医技进步对人伦关系的大冲击。

(四)教育与民主思潮的普及:

1.自我意识觉醒

2.个人主义及自由民主主义抬头

3.知育发展,德育不强

4.两性工作平等,离婚率高

三、亲属关系的改变趋势:

我国民法于民国19年制定,20年5月5日施行,于74年6月3日再修订施行。近来又研拟修订亲属法,主要原因为顺应时代潮流的改变趋势。

改变趋势综合分析为下列诸项:

(一)从家族专制主义到个人自由主义:

我国伦理强调三纲五常,即卑幼者应恭顺尊长者,但改变趋势为:

1.在亲子关系方面:

(1)唐律:子孙骂父祖者,绞;父祖杀害子孙者,处徒刑。

(2)民法:对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民1145条)

杀伤直系尊亲属罪(刑272、280条)加重其刑。

妨害祕密罪:如私拆子女信函、窃听电话(刑315条)。

惩戒权于必要范围内,滥用时并得纠正或停止(民1085、1090条)。

(3)经训:殷勤教育孩童(箴二十二6)

可适当处罚,用鞭(箴二十三13-14)、用杖(来十二6-10)。

采平等主义(弗六1-4),勿随意管教(来十二10)。

2.在婚姻关系方面:

(1)旧例:旧社会婚姻之目的为家,为宗,结婚男女不论成年与否必听从父、祖之命结婚,否则,违反教令,受杖刑处罚(唐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新法:只限于未成年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81条)。

(3)极端流弊:未婚同居、同性恋、未婚生子、单亲(不亲)妈妈、离婚率高、堕胎率高。

(4)圣经教训:婚姻人人当尊重(来十三4),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九6),不可奸淫(出二十14,第七诫;徒十五29)。

3.在姻亲关系方面:婆媳关系、妯娌关系

(1)旧例:达家有话,媳妇无嘴,达家苦毒媳妇。杂唸达家,出慢皮媳妇。

媳妇与奴婢无异。

女人老得快:三十岁查甫是真铜,三十岁查某是老人。

媳妇熬成婆(劝媳妇要忍耐)。

(2)新法:大部份与父母分居,组成小家庭。

婆媳关系视丈夫态度而定,甚而有婆婆怕媳妇。

(3)经训: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弗五30;创二24)

未特别规定婆媳关系,但应引用父母子女关系(弗六1-4)。

好典范(得一-四章)

夫妻胜于父子关系.

4.在财产处理方面:

(1)家产虽为家长及家属全体共同拥有,但只有家长有家产管理、使用、处分权。

(2)现代民法规定有特留分(民1223条),应继分之一半。

(3)取消父债子还,可限制继承。

(二)从男权主义到男女平等主义:

1.取消宗祧继承制

2.婚姻:

(1)在身份上:冠姓同居住所贞操

(2)在财产上: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3.离婚:严格主义(七出三不去)到宽松主义。

4.亲子管教:

旧例:原则上: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马前泼水),如非必要,不回娘家。娘家亦认为女儿为外人,故技术(家传祕方)、家产传子(媳),不传女。

母舅地位高,为女儿(兄妹)支柱。

5.在财产处理方面:

旧例:查甫子得田园,查某子得田骨。嫁查某子,若像着贼偷(女儿贼)。

6.经训:神爱世人,不分种族、男女(约三16;启七9;加三27-28)。

夫妻应平等相对待(弗五22-25)。

(三)社会福利兴办及保险事业发达淡化亲属关系(尤其姻亲关系)

1.儿童福利法(62年施行,82年修订)

2.少年福利法(78年施行)

3.老人福利法(69年施行,86年修订)

4.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84年施行)

5.身心障碍者保护法(69年施行,79年、84年、86年修订)

6.农保、劳保、公保、全民健保。

结语

(一)近一、二百年来,时代巨变,五光十色令人目不暇给,无所适从。

(二)基督徒仍应信守圣经教训,合则应调适心态,观念迎合照办;不合则应分别为圣,不应随时代潮流,人云亦云。

(三)时代潮流转趋恶质化,违背父母、无亲情、心不圣洁等等末世危险的日子(提后三1-5),显然已经来临,信徒应该儆醒祷告,站立得稳,求主保守。

(17)
上一篇 2021年10月28日
下一篇 2021年10月28日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