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随手之间谈影印

影印原是经济实惠、极其便利的方式,但是否想过:这种便利对原作者的权益是否公允?

对大专生而言,影印行为是习以为常的,尤其是在大考期间,影印商店更是门庭若市。甚至在团契或诗班中也常看见使用影印的诗歌来教唱,或者影印一些属灵书籍、刊物来作为团契聚会讨论之用。影印原是经济实惠、极其便利的方式,但是否想过:这种便利对原作者的权益是否公允?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颇值得我们大专生深知探讨。

常常由于对「影印行为」在观念上的含糊不清,以致行事没有一定的标准。如:

「影印只是为了在班上或团契中使用而不是买卖商品,应该没有问题。」

「为了唱一首诗歌而去买一本诗歌本实在划不来。」

「只要在影印或翻印时说明出处就够了」

本文将由法律的角度,从其中找到法律的依据及通融的做法,更希望能由信仰的角度、圣经及伦理的角度来思考,以成为我们行事的另一座天平。

依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举凡文字、语言著述、音乐、录音、电影、录像、计算机程序设计等共有十六种类,均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这些「著作」若未经著作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擅自「重制」(如以印刷、照片、复制、影印等方式将文字、图形、音乐等著作加以再制),虽非营利性质之重制,均属侵害了「重制权」之行为,依法著作权人可提出告诉。在另一方面,著作权法除了保护著作权人之法定权益外,亦担负调和社会公益的责任。依据公益的观点,得使大众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之著作,并为防止侵害著作权提供一些途径。如:

(一)可转载未经注明不许转载之新闻纸、杂志文章,但应注明其出处,如为具名之著作,并应注明著作人姓名,而且不得另行编印单行版本(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二)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三)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其条件虽有规定「为学术研究」,但是只要「专供自己使用」,原则上都可以解释系为学术研究而复制(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但是不可出租给他人或公开展示或为其他目的而复制(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复制(通常以影印方式)全部著作,不以侵害著作权论。

对于著作权法若由公益的观点来看,影印部分著作、甚至全部的著作虽不违法,但是否考虑过:这样是不是会造成著作人权益的「亏损」呢?而在团契中使用影印的诗歌,是否对著作人而言是一种变相的「偷窃」?

依照基督「爱」的教训;宁愿自己「吃亏」一点,也不愿造成他人的「亏损」(哥林多前书十三章5节)。因此,若需影印大部分或全部的著作,那么何不去买一本呢?(若是绝版书籍则另作别论)。这样不但省麻烦且便于收藏,对于著作人的创作空间亦是一种实质的肯定与关怀。有一种说法:基督徒所有创作的版权应该均属于神,所以不应该享有版权(哥林多前书四章7节)。

虽然说我们一切均是领受的,但是工人「作工得工价」也是圣经上所应允的。想想,若将他们费尽心思的创作或翻译著作以盗印拷贝的方式在团契、诗班中来使用,以致他们的著作销售不佳、血本无归,那么,他们还愿意继续创作吗?我们还有好的「属灵」书籍可参考吗?有好的诗歌可唱吗?对于身为基督徒的我们,所损失的却是金钱之外的不良形像及反见证了。

大专生常因存着「偷懒」的心态而去影印同学的笔记或书籍,有时反而会造成金钱上无谓的浪费。虽然影印费用是非常「廉价」,可是在「长期性」的累积下来后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何尝不以「摘录」的方式将所要的资料记载下来,这样不但可省下一些影印费,而且在无形中也养成「爱惜物力」的好观念。

对于「影印行为」的思想上,虽无一绝对性的准则,在从「基督徒的身分」角度来思想时,或者有适切可循的原则。

人在以为可行的一切事上,在神面前能不自责,不叫人跌倒,那便为有福(参:罗马书十四章21-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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