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课 基督的法律常识

引言

读经:罗十三1~5;多三1~7。

圣句: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十三5)。

自社会变迁史得知,人类因着群居而发展出一套社会规范,随着科技、伦理道德观念的转变,执法法为因应社会变迁,修正各种条文规范,使之符合时代潮流,成为现代人的行为准则。今天是个法治的时代,一切讲求法律制度,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者受到到惩处;处于现实生活的我们,更应积极了解法律制度,除了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外,更能避免自己在无知情况下犯罪。本文除介绍法律沿革外,另举生活常识,希望各学员能了解运用。

一、法律的由来

人是群居的动物,自古以来,部落成为人们的生活型态。在群居生活中,人们接触频繁,诸如:借贷、交易、打架、争执、杀人……等事件,均需一位众望所归者出来主持正义,担任执法者;于是在各部落产生了惩罚、奖励、交易规则等习惯,后人即遵循此习惯,并依各地民情风谷予以修正。直到有了文字,即将各种习惯条例记载成册,并组织了执法机关,即日前的法院,依照各种法令断是非、定惩罚,在人群关系中即有一个可遵循的法则,社会也就有秩序、伦理。以色列民在出埃及时,耶和华召摩西上西乃山颁布十诫,作为以色列民的行事依据,此十诫即以色列民当即时的法律(律例)(出二十)。

现今世界的法律可略分为二大法系:一为英美法系,凡英美法系的国家均是。一为欧陆法系,如德、日……等采之。我国沿袭德、日这法律,系属后者。二大法系之不同在于:

a.英美法系着重判例,法官常依据判例来断案,故自判例子中创造法律者甚多,亦可称为习惯法(不成文法)国家。

b.欧陆法系着重成文法,法未规定者不为罪,采罪刑法定主义,判例在此法系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的目的

1.提供行为规范:即关于人应该做什么,以及不应该做什么的规范。但法律并不是规律行为之唯一规范,此外尚应服从流行、风俗、习惯、惯例的标准及道德规范律等。例如:律师或医师关于其职业上的秘密或行为,应负特别义务。同时,在这些规范中,有许多是因个人良心、本能上的服从及外来的压力所造成的。而法律上的约束力则较其它规范更具有强制性,藉由惩罚来达到法的果效。

2.确保社会秩序: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依其自由意志行事,法律即对人们的自由予以缩小限制之,藉由限制个人的自由来达到社会的自由。例:甲喜开快车,易肇事,法律为保护他人的安全,即以交通法规限制甲开快车的自由,违反者处以罚金或交通安全教育。又借着法律规制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及禁婚亲……等来确保社会秩序及道德伦理。

3.计划预防的方策:某些行为,依据行为背后的意图可能有不同的审判,如: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在法律上有重轻不同的刑责。但不只在事件发生之后才需法律干预,法律也扮演了预防的角色,如:为防止狂人加害邻人予以拘禁监护,且为防其浪费财产加设监护人。

三、法律之内容

我国法律可由诸位耳熟能详的六法全书统称之。但其法令多如牛毛,在各大法之下又有条例、规章细则、法、令、律。兹大略介绍:(一)宪法:为立国的基本国策。(二)民法:规范人民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三)民事诉讼法:人民主张私权利的救济程序。(四)刑法:规范国家对人民刑罚权的范围。(五)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刑罚权的程序规则。(六)行政法规;规定人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

法律的位阶性乃立法的权衡标准。宪法居最高阶层,次为法律,最低阶层为行政命令、规章。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动辄修改,否则将致使社会混乱,人们无所适从。立法院制定法律或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或发布命令时,亦均以不抵触宪法为原则,否则无效。而且,以宪法为立法根本,才能使法与法之间锲合无漏洞,人民才有规范可循,才能树立一个严谨且神圣的司法威信,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及秩序可言。

四、我们对法律应有的认识及态度

1.认识法律有助我们适应社会的秩序及规范: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规范及制度,为使自己与社会紧密锲合,应先了解社会,而法律是了解社会的最佳途经。如结婚年龄限制女未满十六岁,男未满十八岁不可结婚,此乃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又法律为保护个人身体安全,定有伤害罪、杀人罪、妨害风化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等之规定;为保护个人财产之安全定有窃盗罪、侵占罪、毁弃损坏罪……等规定。其它有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之保护亦有详细规定。法律为保护个人利益、维持社会秩序,订立多种规则,个人亦应立于类似立场保护他人,更能保护自己。

2.多充实法律知识,以免权利睡着了:一个人要先能知法,而后才能守法;充实法律知识除使自己不致于违法外,同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被人侵害。一般的权利,都有行使的期间,若不在规定内行使,就不能再有效行使了。如:将金钱借给别人,债权人于十五年内不请求债务人清偿时,请求权归于消灭,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3.遵守法律、服从权威者是神所命定的:身为基督徒,我们虽应仰望在天上的国度,顺从神、不顺从人(徒四22),但今日我们带肉身活在世界上,即应遵守在地上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善事(多三1),保罗也勉励我们: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出于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抗拒的必自取刑罚,所以我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十三1~5)。既然掌权者的权柄是神所给予的,掌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即神的法律,遵守法律即遵守神的法律,反之亦同。所以我们应当遵守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才能蒙神蒙人的喜爱。

结语

法律既由掌权者所制定,即是神所命定的,身为神的子民,更应该接受法律,使之成为生活规范,不可违抗法律,甚至向法律挑战。我们应该成为守法的好国民,活出神的样式,成为光和盐,荣耀耶稣基督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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