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洗礼教义释疑

一、本会在施洗时是奉主耶稣圣名施洗,然对「太二十八19」此节经文又该如何恰当解释?尤其如何攻破其它基督教派执此而提出的「三位一体论」?

回答:

1.主耶稣确曾吩咐门徒们说,对于那些想要做门徒的人,要「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二十八19)。但后来使徒们给人施洗时,却都奉主耶稣的名(徒二38,八16,十48,十九5),而未曾奉父子圣灵的名。

2.本会所以要奉主耶稣的名施洗,乃因使徒时代的施洗都如此。此外,我们又明白所谓「奉父子圣灵的名」,其正意是「奉主耶稣的名」。怎么说呢?

a.「名」一字,在原文上是单数,其译本也是;此事表示,父子圣灵是独一神,祂的名是独一的,就是「耶稣」。

b.就父的名而言,「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约十七12)一句,日译文语体作「在你所赐给我的你的名里,保守了他们」;英译标准本作「我在神的名里保守了他们,那名是你所赐给我的。」(I kept them in thy name,which thou hast given me.)可见父的名就是「耶稣」。

c.就子的名而论,祂是道成肉身的救主(约一14);道就是神,那稣的降生就是神在肉身显现(约一1;提前三16)。子与父原为一(约十30),看见子就是看见了父,父的灵在子里面(约十四8-9)。因此,子的名就是「耶稣」。

d.再就圣灵的名来说,圣灵是父的灵(太十20),神的灵(太三16)神儿子的灵(加四6)、基督的灵(罗八9),也是耶稣的灵(徒十六7),所以圣灵的名也是「耶稣」。

3.使徒们因为明白主耶稣所说「父子圣灵的名」的正意,所以虽然奉主耶稣的名给人施洗,却非但未违背祂的命令,反而更正确更明晰的遵行祂的旨意了。

4.关于「三位一体论」的错谬,以及本会所主张的「独一神观」,在此无法详述,请参阅「圣灵论」再版第一章。

二、圣经说,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犯罪后只要悔改,如天主教徒向神父忏悔,即能蒙主赦罪,为什么真教会不可?

回答:

1.圣经说,信徒所犯的罪有不至于死的罪,也有至于死的罪。若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同灵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如果所犯的是至于死的罪,则不该为他祈求(约壹五16-17)。

2.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信徙,只要切实悔改;主耶稣的宝血必洗净他一切的过犯(约壹一7-10)。若犯了至于死的罪,就是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而不能从心懊悔了(来六4-8)。

3.所犯的虽然是至于死的罪.但若因无知而犯,后来知罪的,而有意悔改,却可以求神饶恕。只是故意犯罪的就再也没有赎罪祭,惟有战惧等候神烈火的惩罚了(来十26-31)。

三、圣经有没有肯定受洗「一定」要在活水中?

回答:

1.本会在活水中施浸,有下列几种理由:依据旧约圣经的预言

a.神向以色列人所应许,要洗除他们的罪恶和污秽的,是「泉源」(亚十三1)。

b.主耶稣再临以前,神必饶恕祂「产业之余民」的罪过;那时,神必将他们的一切罪投于深海(弥七19)。「产业之余民」就是经历大患难而未死的「余数」或「余种」(罗九27、29),将来他们都必悔改,「全家得救」(亚十三7-9;罗十一25-27,「深海」是活水,将他们的一切罪「投于深海」,即在海里受浸,洗净他们的一切罪污。

2.依据历史上的事实

a.主耶稣在约但河里受约翰的浸(太三13-16),为我们留下在「活水」中受浸的榜样。

b.「哀嫩」一词,在原文上的意思是「泉」。由此可知,施浸者约翰所以要在哀嫩施浸,除了「因为那里水多」之外,也因为它是「活水」(约三23)。

c.本会初期的工人魏保罗于一九一七年四月三日(阳历五月二十三日)蒙主启示,禁食三十九天。四月八日(阳历五月二十八日)一禁食期间—正在大声祷告时,又蒙主启示,并且被圣灵引导,在北京永定门外大红门河受浸,也是「活水」。几十年来,我们依据上述几种理由,在海里或河里施浸的结果,常常有人看见水里有血的异象,也有许多病人得着奇妙的医治。这些异象和神迹一同印证,当我们在「活水」里施浸时,确实有主耶稣的宝血在水中(约壹五6-7);而且也足以令我们深信我们在「活水」里施浸是合乎真理的,是主所喜悦的(太三16-17)。

四、本会的洗礼为什么要用大水洗,而不于池水里施洗或施行点水礼?

回答:

1.本会所以不在「池水里」施浸,乃因池水不是「活水」;而且圣经上也没有可以在池水里施浸的吩咐,或在池水里施浸的纪录。

2.本会不施行点水礼的理由是:

a.「点水礼」(或称「滴水礼」)的施洗方式,没有圣经根据。

b.「受洗」一词,原文是「受浸」。所以当一位滴礼派的信徒问希腊东正教的信徒说,你们为什么要采取浸礼的方式而不施行滴礼之时,他答道:「我们希腊人看的是原文圣经,而这个字在原文上就是浸。我倒要问你,为什么你们要施行滴礼?」

c.主耶稣下水受浸,给我们留下了榜样(太三16)。主所受的是浸礼,所以约翰需要特地找「水多」的哀嫩施洗(约三23)。

d.使徒时代的洗礼,便是效法了主耶稣的榜样。施洗者腓利和受洗者太监,二人同下水里去;洗好了,二人就从水里上来(徒八36-39)。

e.全身浸入水里,才能表明与主耶稣同埋葬的样式(罗六3-4)。

f.挪亚的方舟会被大水包围(创七11-12、17-20),以色列人过红海之时也是如此(出十四21-22);这两件事迹,都预表新约时代的浸礼(彼前三20-21;林前十1-2)。

g.神应许必饶恕祂产业之余民的方法,是将他们的一切罪投于「深海」(弥七19),即借着「大水洗」洗净他们的一切罪污。

h.本会初期的工人魏保罗蒙主启示,并且被圣灵引导,也是在河里受浸。

五、洗礼有赦罪的功效,而且圣经上说男女苟合即成为一体。若有姊妹在未受洗以前与人苟合,后来受了洗,她是否圣洁?与那个男人没有圣经上一体论的契约,而可以嫁给主内的弟兄?

回答:

此事要看那个男人是否有妇之夫?她与他发生性关系,是被迫的或是受骗的?或是同意的?那个男人若是有妇之夫,可以不嫁给他,而与主内的弟兄结婚。她虽然是未婚,但若因被迫或受骗而与他发生性关系,也不必嫁给他,而嫁给主内的弟兄(申二十二25-27)。因为在悔改而受洗的时候,她的一切罪污都已经洗净,成为圣洁了(徒二38,二十二16)。若是同意的(即纯属苟合性质),对方又是未婚,且彼此的条件也差不多,则嫁给他也无妨。

六、约翰的洗,也有「使罪得赦」(可一4)的功效吗?

回答:

1.「使罪得赦」一句,钦定版的译文是”for the remission of Sins.”。

2.”for”这个前置词,可以作「为求」某种目的讲,也可以作「向」某某目标讲。希腊原文是”eis”。依据「新约希腊语辞典」(岩隈直着,东京山本书店发行)的注释,”eis”有下列几种用法:

a.「为了」某种目的或企图例如:「作见证」(太十18)的「作」字;「使罪得赦」(可一4)的「使」字;「为此劳苦」(西一29)的「为」字。

b.「向」某某目标、目的地、结果……。例如:「以致灵魂得救」(来十39)的「以致」一词。

c.「为了」未来的目的例如:「好(做)夸(口)我没有空跑」(腓二16)的「好做」一词;「预(以)备将来」(提前六19)的「以备」一词。

3.综括上述钦定版的”for”与希腊原文的”eis”之含意和用法可知,这个字可以作现在的目的讲,也可以作未来的目的讲。当然,它另有其它多种含意和用法,在此不赘述。

4.兹依据圣经的真理,分别叙述这两种目的,以探讨约翰的洗是否有赦罪功效的问题如下:

①就现在的目的而言,「使罪得赦」一句,表示约翰的洗有赦罪的功效。理由是:

a.约翰是律法时代最后的一个先知(太十一13)。律法时代的选民以奉献祭牲给神,表示悔改,使罪得赦(利一3-4);接受约翰的洗之人,则以受洗表示悔改(太三5-8),使罪得赦。

b.所谓「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靠耶稣基督只一次

献上祂弛的身体,就得以成圣」(来十1-18),乃否定处在新约时代仍然持守律法之人的观念,并非以新约时代的信仰来否定旧约时代的作法(献祭)。

c.如果律法时代的献祭没有赦罪的功效,神所规定「燔祭便蒙悦纳,为他赎罪」(利一4)那条律法,难道是骗人的吗?当然,基督若没有降生,成全十字架的救恩,便没有人能得救,是不言而喻的(约十四6;徒四12)。但基督要降生舍命,成全救恩,是神早就计划好的。所以圣经说,亚伯拉罕在仰望基督的日子(约八56);又说,旧约选民要与我们同得,才能完全(来十一39-40)。

d.如今,基督已经成全救恩,形体取代了影像,献祭成为历史的陈述,便该接受基督的救恩(西二14-17;来九9-10;十1-18),求告祂的名受洗,洗去一切的罪了(徒二十二16)。

e.由于这个缘故,约翰才说他不是基督,而是奉差遣在祂面前的,是新郎的朋友;又说,祂必兴旺,我必衰微(约三28-30)。也因为如此,保罗才对以弗所的门徒说,他们虽然已经接受了约翰的洗礼,却要再受耶稣的洗(徒十九1-5)。

②就将来的目的而论,「使罪得赦」一句,表示约翰的洗不能洗掉人的罪。怎么说呢?

a.约翰曾作见证说,主耶稣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一29)。

b.保罗说,约翰的洗是「悔改的洗」,不是赦罪的洗;因此,接受约翰的洗之人,必须再受耶稣的洗(徒十九1-5)。

c.「悔改的洗」虽然没有赦罪功效,却是赦罪的前提,即指向「赦罪目标」。所以说,约翰的任务是「预备主的道,修直祂的路」(太三3)。

5.这两种目的固然完全相反,却有一个共同点,即耶稣是独一救主,除了耶稣之外,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可以叫我们靠着得救(徒四12);在耶稣成全救恩之后,若有人已经受了约翰的洗,仍然要再受耶稣的洗,才能洗去一切的罪(徒十九1-5,二十二16)。

七、父母都已受洗,洗净了罪,为什么他们所生的婴孩还有罪呢?

回答:

1.原罪是由祖先遗传下来的罪,当然,父母的原罪也包括在内(诗五十一5;罗五12)。

2.父母受洗后,他们的原罪和本罪都已经洗掉了(徒二十二16)。但受洗后他们还会犯罪(约壹一8、10)——包括违背真理的一切思想、言语和行为。

3.由此可知,父母都已受洗,洗净了罪,他们所生的婴孩仍然有罪,所以非给他们受洗不可。﹙此题尚有意见?﹚

八、孕妇受洗之后,所生的婴孩需要受洗吗?为什么?

回答:

1.受洗不但有许多与得救有关的属灵功效,而且也是「个人」成为基督里的「肢体」,与基督发生一体关系的开端(林前十二13、27)。

2.孕妇受洗之后,她已有分于许多关乎得救的恩典,并且已成为基督里的肢体了。但她腹里的胎儿并没有受洗,所以出生后仍然要受洗,才有分于基督里的一切恩惠。

九、浸礼教义的问答:

1.为什么要受浸礼?

回答:

a.「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徒二38)。

b.「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

c.「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三5)。

2.浸礼的方法当怎样?

回答:

a.要奉主耶稣的名(徒二38;十九5)。

b.要低下头(罗六4-5;约十九30)。

c.要全身入水(西二12;约三23)。

3.谁可以受浸?

回答:

凡是相信、悔改、立志的人都可以受浸(可十六16;徒二38;路十四25-33)。

4.婴孩受浸的根据是甚么?

回答:

a.婴孩生下来就有罪(诗五一5)

b.以色列人的婴孩,生下来第八天就要受割礼(创十七9-14;西二11-12)。

c.以色列的婴孩,都出埃及过红海(出十9;林前十1-2)。

5.受浸以后当怎样?

回答:

一举一动要有新生的样式(罗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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