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的概念
新约用以解说「罪」之概念的字约九种,列举下列四种作参考:
(一)asebeia意谓不敬虔,包含有反对神的意思。罪不只是反对伦理,也是反对神。参看耶稣的伦理教训(太六1—6;路十四13—15)。
(二)parakoee有不要听的意思。意指神说话时,人不听,及随之而来的违背。
(三)paranomia见之于新约仅一次(彼后二16),实在的意义是违反法律行动。
(四)agnoeema只有(来九7)用过一次,意谓所犯之错或罪,多少是由于无知。
二、罪的定义
罪是指人的意志不受神的统治。人行事为人不按照神所指示的,(如始祖犯罪)。后对神不忠心、拜偶像者,故圣经才勉励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爱是律法的完成(罗十三10),所以爱的反面便是罪的本质。
三、罪的起源
(一)人要有道德的生活,必得要有选择的能力。任何有道德性的人,都有跌倒犯罪的可能;不能犯罪,便无所谓德行。
(二)罪是如何开始?是何性质?从亚当跌倒即可了解:(1)有试探自外而来;(2)有由内心而生的响应;(3)人的意志向试探退让。最后才完成外表的行动。
(三)雅各书信也把罪的性质解说得极为恰当,「个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
四、原罪
(一)论原罪的教理,是根据经验的事实,把罪说成一种永久的习惯或倾向。可以追溯它的起源,至人类历史的开始(创三4)于是人人都为罪所网罗。
(二)人性全然败坏的教理,也与原罪教理有密切关系。全然败坏的教理,所依据的事实,乃是人离了神,离开神圣灵的感化力,人是诚然全然败坏。
五、罪的种类与性质
(一)罪的种类可归纳为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及今生的骄傲(约壹二16)。
(二)罪的种类有轻重之分,轻罪是人因选择错误,以致做事损害自己;重罪乃指人犯罪损害别人,以及对神抱持反对态度(约十六9)。
(三)爱完成了律法,不单不作恶事,也应作善事(参看太七12;二十五31)。
(四)罪的区分可用思想、言词、行为来作罪的区分,基督徒的伦理行为,不但涉及外表的行动,也讲到人的性情气质(参看太五21—26、28)。
(五)罪也有特意犯罪与出乎软弱而犯的分别,例如犹大卖主出乎有意的行动;彼得不认主则无事先特意计划。
(六)最严重的罪是亵渎圣灵,这些罪不可赦免(太十二31—32、可三28—29、路十二10、来九4—6、约壹五16)。亵渎圣灵非单独的言语或行动,对已知神旨意者(尝到天恩)而又拒绝神的恩典,罪是大的。
六、罪的后果
(一)以道德立场:罪是由过犯发生;以宗教立场:罪是由于离弃神发生,如浪子回头(路十五;参看约壹三34);再以神的统治和管理立场:罪是由惩罚发生的。所以罪的本性是自取灭亡。
(二)罪使人受苦,但一切的受苦,也不一定与罪有关,例如:(1)约伯的受苦;(2)瞎眼者是谁犯罪(约九2—3);(3)耶稣的另外论点(路十三1—5)。
结语
(一)罪感(sense of sin)如宗教批评家所述,是一种宗教上特有的产物。(注:西方的罪恶是内省;汉人的耻感是外在谴责)。
(二)正统派的「原罪」理论,主张将罪孽史从其起源开始,因而成为「遗传腐败」(inherited corruption)的理论。评论:倘若「原罪」是遗传的腐败的话,那么遗传便摧毁了自由,也摧毁了对原罪概念至关重要的责任,所以正统派的思想是一种自我毁灭的理论,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这种「彻底堕落」(total depravity)的理论,是来自于人身上「神的形象」的完全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