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章 不可杀人之再思-黎为升

引言

太五22—26

一、另类的杀人罪

A.以轻蔑的眼光与口吻对待人

1.「拉加」是骂人是没用的白痴,糊涂的傻瓜,吕氏译为「饭桶」。这是一个人以傲慢的轻蔑,看不起另一个人的时候所说的话。

2.因为富足而骄傲是神所厌恶的,我们没有资格以轻蔑的眼光对待任何人(箴十一12)。

B.恶意破坏别人的名誉和声望

1.「魔利」是背叛、叛逆的意思,骂人为魔利是指对方是道德上的愚蠢人(诗十四1)。

2.对于那心怀恶意搬弄是非,或在茶余酒后以琐碎的事说长道短破坏他人名誉之人,耶稣重申这与杀人没两样。

C.杀人是永远的错误,可是神的鉴察与审判,不仅仅是人外表的行为,甚至深入人内心深处(耶十七9—10)。

二、结局

A.逃不过法律或民意的制裁:「公会的审断」按照字面的说法,轻蔑与毁谤的罪理应受到犹太人最高法庭──公会的审判。

B.逃不过永远的审判:「地狱」—革很拿(Gehenna)是指欣嫩子谷。

三、解决之道

A.献祭是纠正、恢复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做错了一件事,这行为扰乱了神与他之间的关系(诗六十六18)

B.有效的献祭必须包括认罪与修复,若我们不愿弥补人与人之间的创伤,就不可能医治神与人之间的创伤。

C.为什么有时我们的祷告没有功效呢?也许可能是我们曾树立了人之间的障碍,或不和睦、或藐视过人、或错待了别人、或甚至毁谤过人,却不愿把它们纠正过来。

D.在我们的生命还存留的时候,要弥补与人之间的嫌隙,因为我们不知道那一天生命将要终止,并要站在审判主的面前(路十二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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