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大信条
(1)十大信条是本会根据圣经的教训,确立的基本信仰,和全体信徒当遵守的共信要道。
(2)其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①独一神观;
②圣经观;
③真教会观;
④至⑧是五大教义;
⑨救赎论;
⑩终末论。
(具体内容见附三)
(3)十大信条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极具说服力,让许多神学界学者看后受感,归入本会,加快了真耶稣教会传遍天下的步伐,成全了神的美意。
(4)十大信条的内容比十二标准更全面,条理更清楚,更有说服力,是真耶稣教会由缺欠走向完全的表现。所有热爱真耶稣教会的同灵都应当为本会在真道上有更多长进而感谢真神才对。
(5)十大信条不是哪位长执、传道所为,乃是在圣灵引导下,许多长执、传道本着圣经真理,集魏保罗长老等前辈从主所领受的真道,以及本会历届代表会所通过的信仰要道的精华而成,因此它集中体现了本会基本信仰。
(6)十大信条是本会基本信仰要道,为全世界真耶稣教会和国内大部分的真耶稣教会所接受,尚未接受十大信条为本会基本信仰要道的仅仅是局部地区的部分工人。
二、十二标准
1.十二标准源于魏以撒长老个人研经心得,不是当时总会主要长执共同研经的结果。为此他对十二标准作了长篇大论的说明(详见30周年刊P.B8—10)。虽有说明,但当时许多长执同工仍觉不理解,故未在全国及海外本会推行,只在北方局部地方推行。如总会所在地南京、上海、山西太原(高大龄长老的故乡)、洪洞县、山东昌乐等地都未有推行十二标准。
2.当时十二标准以本会之要道列入《现行本会办事细则》第九条,而且是十一届全大通过的,由此我们对十一大产生不少疑问。(详见30周年刊P.H7—10)。如:
(1)与会者的代表性问题。
十大与十一大相隔十年。十大的七位负责人,已被主接走了的长老有高大龄、朱惠民、谭配得。还有一位郭多马长老因年纪大而未出席。总部负责人只剩下魏以撒、蒋约翰、张撒迦三位长老出席十一大会议。十一大代表中大部分是新的,而且本会信徒较多的省份,出席的代表却很少。如湖南,信徒全国最多,代表只有三位,福建只有一位,江苏只有两位,江西、浙江、广东及海外没有代表,南洋有一位特许代表。让人不解的是,当时却有政府代表参加。
(2)会议的有关决议问题。如:
“24、向蒋主席致敬案。
25、请立法院从速颁布宗教法案。
26、请国防部发给保护教会之禁示案。”
以上三案均由总会办理之。(详见30周年刊P.D20下段)。
(3)从郭多马长老《本会三十周年纪念感言》不难看出,郭长老对纪念活动的方向和教会前途的担心。郭多马长老对纪念30周年的意义曾写有这样一段话:
“值兹三十周年纪念,吾人应有之态度,不在标榜人功,乃在宣扬神旨。非徒作不必要之夸张,乃在检讨过去与策励来兹。回顾本会在过去三十年中,灵工方面虽有惊人发展,但于人事方面,仍未能为尽美善之努力,以相配合,以致一切事工,仍不免松懈、脱节、紊乱,确为无可诿言之事实。检讨过去得失,审察当前之状态,及确定将来之努力,此乃‘纪念’之最大意义。”
从上面一段话中可以看出郭多马长老对本会前途的担忧。他也指明今后本会发展的方向:
①坚定属灵立场:本会所以异于属世教会者,以其具有坚强之属灵性。所以属灵,即超越世界,不随流俗。雅各所谓“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实为本会应特加注意之课题。无论信徒个人及管理教会负责者,必须严守“与世俗为友,即与真神为敌”之戒律,在思想行动上,及教会一切设施上,均应避免世俗之沾染。诚惕外来势力之支配,以属灵之不变,对属世之万变,为吾人应有之态度,神圣超绝之地位于不坠。
②加强信德进修:信德为立教之根本,亦教会兴败之所系。属灵教会所以异于属世教会者,不仅具有真理与圣灵之特质,尤须有独特信德之表现,否则,吾人之美何以胜于法利赛之义乎。夫具有完美信德者,耶稣在世尚叹为罕见,以彼时圣灵尚未降临故也。“信”与“德”两者互有关系,无“德”而“信”不立,无“信”而“德”不彰。非行道无以致“信”,非行道亦无以立“德”。如是,要求信德之进修,其重要点在乎行道是已。纵观目下一般信徒,处此险恶世代,不能严正自守,或为世俗所染,或为势利所溺,殆不乏人。此即由于不能行道所致,寝假造成信德之堕落,其影响于教会前途者至大。今后必须发扬圣徒属灵气节,加强信德进修,以求达到圣洁完全之境界,此亦当前不可忽视之教牧问题也。
③健全合理组织:任何团体有健全组织,方有良好管理。(略)
④充实工作人才:(略)
⑤解决经费困难:(略)
(祥见30周年刊P.AZ9—10)
(4)再看30周年刊目录后的“名人题词”(详见P.AZ1—6),对照郭多马长老在《感言》中对本会前途的担忧,可以看到郭多马长老所提的坚定属灵立场,防止教会俗化,在当时是多么现实的问题。
3.十二标准有许多牵强附会之处:
第四条:真信雅各四位夫人为预表教会历史的标准。
五旬节257年、三年半之时1260、1517年路得后各会、1917年主再来、利亚、主妇、比逊、马太、狮子、秋雨、受审、晚上、建基、使徒时代、辟拉、淫妇、基训、马可、牛犊、闭塞、死了、半夜、外院、罗马教、悉帕、寡妇、希底结、路加、人态、七祷、埋葬、鸡叫、圣所、七个教会、拉结、新妇、伯拉、约翰、飞鹰、春霖、复活、早晨、至圣所、真教会
(1)首先,我们认为,研究教会历史应以史实为依据,而不能以预表为教史的标准。
(2)从表上看,把四福音、四个活物、及主受审、钉死、埋葬、复活都分开来说,是不妥的。这原是完整的,把他各自分成四个时期,这合乎经训吗?四福音和四活物及主成全救恩的步骤是可以分开的吗?
(3)从年代和四个时期来看:
①使徒时期到“257年”止,请问这257年的来历是根据什么?
②称利亚是预表“使徒教会”,是主妇教会,为何在时间上称为晚上呢?这晚上是黑暗的,而使徒教会是完全的,是蒙神光照的,怎么变成晚上呢?
③辟拉预表“罗马教会”,是淫妇教会,那么马可福音和四活物中的牛犊,乃是象征得救的信徒要有吃苦耐劳、舍己奉献的精神,怎么能归给淫妇教会呢?
④悉帕是预表“七教会”,就是马丁路得改教后的各教会,是属寡妇教会,那么路加福音和四活物中象人的活物,乃是象征得救的信徒要活出基督的样式、显出神的形象,怎么能归给寡妇教会呢?再说启示录中的七教会是指寡妇教会吗?主耶稣不是在七教会中行走吗?(启1:20)
⑤拉结是预表“真教会”,是新妇教会。但根据表格上所说的就让人难以明白。如真教会是“至圣所”,新教是“圣所”。主成全了救恩,圣所与至圣所之间的幔子已裂为两半,现在已经相通了,圣所里的人都是神的选民,这又该如何理解?若是把马丁路得改教后的新教看成是启示录中的七教会,是圣殿中的圣所,那么岂不否认了真教会的独一性吗?
陈长老对“着信雅各四位夫人为预表教会历史的标准”这句话的置疑:
1.“雅各四位夫人”的提法不对:雅各没有“四位夫人”,只有正式娶为妻子的才可称“夫人”,古今中外尽都如此,所以他只有两位夫人:利亚和拉结。
(创29:22–30)之22节:“拉班就摆设宴席……将女儿利亚送来给雅各……”28节:“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将女儿拉结给雅各为妻。”
(创30:4)“拉结就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可见辟拉只能称为“妾”而不是“妻”,也就算不上“夫人”了。
悉帕也是妾(创30:9)“利亚见自己停了生育,就把使女悉帕给雅各为妾”。
2.如果说“雅各四位夫人”预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教会,那么雅各就要预表耶稣基督了。而在圣经研究中,无论是外教会或是我们教会,还从来没有人这样讲过,包括魏以撒本人,也没有这样讲过。
3.如果四位“夫人”都预表教会的话:耶稣基督的教会——真教会,无论是“早雨真教会”还是“晚雨真教会”,都是真教会,都是“真教会”就都是“新妇教会”。
(林后11:2)“因为我曾把你们许配一个丈夫,要把你们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使徒教会是新妇教会,真耶稣教会是使徒教会的延续、复兴,而不是“另一位夫人”、“另一个新妇”、“另一个教会”。
罗马教会、改革教会时期的教会,与“真教会”是本质的不同的,我们不认为他们是耶稣基督的教会。所以将他们与耶稣的关系,用“辟拉、悉帕与雅各的关系”来做对照,就太牵强、太不严密了。
以这种样子的比喻来做为一种“标准”,实在是于考查教史,没有什么帮助,反而使人们还没有考查教史,先对“标准”发生了疑问,这样的“标准”,我们怎么能“真信”呢?
第九条中的圣灵九果,与圣经原文原义不符,圣灵所结的果子,这果子是单数的,不是复数。
第三条三样见证表格;
第九条的灵修标准表格;
第十条的顺命标准表格;
均与第四条的四大时期表格一样是牵强附会的。
4.十二标准还有许多重复之处,如:
(1)第十条与第六条、第七条重复。因为第六条、第七条已包括在第十条的十诫之内了。
(2)第八条与第四条也重复,因为都讲到真教会。(教会观)
综上所述,“十二标准”实乃魏以撒长老在个人研经中,把圣经中有关一至十二的内容拼凑而成,正如他自己在《概言》中所说创此“术语”者,目的要仿效“各宗教、政治、教育、科学”,“好使其学说容易记、传、行、用”,“比方……儒家所提倡的三纲、四维、五伦、八德……”,并非要成为本会的“共信之道”。并且对一至十二这些数字一一给予取名定义,“如‘一’为创造数,‘二’为见证数,‘三’为固数,‘四’为极数……”。这些定义不但不易“记、传、行、用”,反而造成混乱,确实十分牵强,缺乏说服力。这些数字的拼凑,给本会某些同工的解经方法造成很大的误导。使许多人不是从圣经中去寻求真理,寻求神要我们领受、明白以及要谨守遵行的教训,而是舍本逐末地热衷于“数字游戏”,为了表明自己灵性高超和能明白神的“奥秘”,而作毫无意义的争论。如“九果”〈根本上的错误,圣经原文“果子”是单数〉,“九福”〈难道圣经中除了这些就没有其他福气吗?〉,“九德”〈难道就没有其他属灵品德吗?〉。
真教会既是普世性的,这些数字“定义”能否得到中外人士的认同?本会许多有志研究真理的同灵,尚且感到漏洞很多,难以说服自己,又如何能成为本会的“共信之道”呢?对外传扬使人信服而弃假归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