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人:林姐妹
哈利路亚,敬爱的谢长老您好!
感谢您不辞辛劳,在《圣灵》月刊上为我们解答信仰生活上的疑难问题。愿神保佑您身体健壮,有属灵的智慧,能推出更多的著作,为真教会留下更多属灵的资产,那将是真教会之福。
2005年7月号《圣灵》月刊(334期),主题为〈生命悲歌──谈自杀〉。晚辈读后有些疑惑,想请教您。我们都知道,基督徒不管遇到任何困境或病痛,都要尊重神所赐予我们的生命,绝对不可自杀。
但将来若遇到大逼迫,是否可以自杀呢?如〈从圣经看自杀〉一文所说:「殉道者在受迫害前先行自杀,并不是畏惧逼迫,而是不愿意成为异教徒玩弄的对象。例如被丢在罗马斗兽场内,与野兽搏斗,成为别人观赏娱乐的对象。
有些人在被捕之前,先行于高楼顶上跃下。他们视这种死亡如同从敌人的魔掌中夺走战利品。罗马人迫害教会时,故意强暴独身苦修的女性。这些妇女不愿意被异教徒迫害,就会自杀而死。」(41页)。我想要明白的是,在这些情况下,若是为了信仰的缘故,基督徒可以自杀吗?
妇女受辱时,若是无力抗拒,致使不能守身,是否要终身羞愧,觉得对不起神呢?因为我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林前六19)。神会原谅她吗?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出二十13;申五17)。但在战争中,军人若被迫杀死敌军呢?
回复人:谢顺道长老
哈利路亚,主内林姐妹收信平安!
由来函可知,你不但时常认真查考圣经,而且在阅读《圣灵》月刊时也颇为细心。愿主赐福给你。阿们!
你所提出的疑难问题共有三项,答覆如下:
1、基督徒可以自杀吗?
〈从圣经看自杀〉一文,作者开头就说明:「在西方教会历史中,早期教会反对自杀,但却赞扬下列自杀行为。」(40页)。而他们所赞扬的自杀行为,便是你所提出的质疑:殉道者的自杀,以及妇女避辱自杀等,基督徒究竟可行不可行?
由作者的说明可以明白,所谓赞扬「殉道自杀」,以及「避辱自杀」,乃是西方基督教会历史中早期教会的观念,并不是作者的主张。其实,作者是反对基督徒自杀的。
他说:「在人生崎岖的旅途上,每一个人都会遭遇困难;但请不要绝望,更不要自杀。我们不是孤立无援的独自承担一切,可以藉着祷告将重担卸给神。」(41页)。
然而,对于上述早期西方教会所赞扬的自杀行为,个人却有不同的看法。简单叙述如下:
基督徒若被丢在斗兽场内,与野兽搏斗,则那些异教徒所玩弄的,不过是基督徒的躯壳而已,并不是他的灵魂(太十28)。若因不愿意被玩弄,而在被捕之前先自杀,并不等于从敌人的魔掌中夺走战利品;惟有忍受凌辱,至死不屈,才算真实的胜利。此其一。
依据同样的理由,异教徒强暴苦修的单身女性,也只是污辱她的躯壳而已;在神看来,她的灵魂还是贞洁无污的。就坚持信仰立场的精神而言,她更是值得尊敬的得胜者。既然如此,她何必自杀?此其二。
大利乌王立一条禁令,三十日内,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么,就必扔在狮子坑中。但以理当然知道若是违反这条禁令,必被狮子撕碎;但他却仍然与素常一样,一日三次,跪在神面前祷告(但六6~10)。
值得我们留意的是,但以理在被捕之前并没有自杀。或许他认为自杀是弱者的选择,是畏罪的逃避方式;惟有勇敢忍受逼迫,才能成为信心的见证人,叫神得着荣耀吧?此其三。
《希伯来书》的作者依据传说,以及旁经《玛喀比书》说:「又有人忍受严刑,不肯苟且得释放,为要得着更美的复活。又有人忍受戏弄、鞭打、捆锁、监禁,各等的磨炼。被石头打死,被锯锯死,受试探,被刀杀;披着绵羊山羊的皮各处奔跑,受穷乏、患难、苦害……。」(来十一35~37)。
这些信心的见证人,为了坚持信仰的立场,虽然遭遇各种残忍的逼迫,却有一个共同点──没有人在被捕之前先自杀,以逃避敌人的侮辱和酷刑。此其四。
依据上述的理由,以及古圣徒所留给我们的榜样,我们可以如此肯定:不管遭遇什么事,基督徒都不可以自杀;即使为了持守信仰的缘故,也不得自杀。早期的西方教会所赞扬的自杀行为──殉道自杀,以及避辱自杀等,是不足取法的。
因为这种观念的正当性,以及这种行为的合理化,都不过是出于人的理智的判断而已;在新旧约圣经上不但没有这种教训,甚至连将这件事视为理所当然的例子也找不到的。因此,我们必须珍惜神所赐给我们的生命,而不要为自己找出自以为是的借口来安慰自己,免得违反神的旨意。
圣经上虽然没有「不可自杀」的直接根据,却有下列的间接根据,可以提醒我们慎重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人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
神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6)。「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这是神所吩咐,不可杀人的理由。
这段经文也可以如此解读:别人是人,我自己也是人;别人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我也是。因此,我不但不可杀害别人,而且也不可杀害自己;我若违反神这个吩咐,我便是污辱神的形像了。
第二、生命的主权在神的手中
圣经说:「凡活物的生命和人类的气息,都在手中。」(伯十二10)。又说:「耶和华使人死,也使人活……。」(撒上二6)。所罗门也说:「无人有权力掌管生命,将生命留住……。」(传八8)。
上列三处经文都强调同一个事实:生命的主权在神的手中。因此,杀害别人或杀害自己,都属于侵犯神的主权之行为。这种心中没有神的地位之行为,能蒙神喜悦吗?
第三、我们不属于自己
圣经说:「……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林前六19~20)。
「你们不是自己的人」一句,《现代中文译本》译为「你们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上帝」。我们之所以与神有这种特殊关系,乃因我们是重价买来的──以主耶稣的舍命作赎价买来的(可十45)。
职是之故,所以我们必须在我们的身子上荣耀神。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应该扪心自问:基督徒自杀,能荣耀神吗?基督徒的人生观,是这么消极的吗?
第四、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保罗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加二20)。
保罗所说,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在他里面的是基督,乃始自他受洗归入基督的时候(罗六1~6;加三27)。因此,他如今在肉身活着,必须因信神的儿子而活──活出基督的生命,活出基督徒的形像。
保罗因为对于生命的意义有如此正确的观念,所以第二次被囚禁于罗马狱中,即将被处死之前(提后四6),他并没有自杀,也不可能自杀。我们呢?
第五、神预先定准人的年限
圣经说:「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传八8)。又说:「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徒十七26)。由这两处经文可知,人的死期是由神来决定的,早就预先定准各人的年限(寿数)了。
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等三人,坚持信仰立场,拒绝敬拜偶像,惹王怒气填胸,被扔在烈火的窑中。结果,蒙神保佑,连头发也没有烧焦(但三8~27)。但以理违反王的禁令,维持素常的习惯,一日三次,跪在神面前祷告,致使被扔在狮子坑中。结果,神差遣使者,封住狮子的口,使他安然度过惊险万分之夜(但六6~23)。
司提反为主作见证说,耶稣就是那位将要兴起,像摩西一样的先知。接着又指摘公会的宗教领袖说,他们时常抗拒圣灵,甚至杀害那义者耶稣的罪。众人极其恼怒,用石头打死了他。主耶稣在异象中向他显现,看清楚了他被打的情景,却没有保佑他(徒七37、51~60)。
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等三人,之所以没有被烈火烧死,但以理之所以没有被狮子撕碎,乃因神为他们所定准的年限还没有到。司提反之所以被暴众打死,并不是主耶稣没有能力救他──是全能的主;也不是不愿意救他──有莫测高深的爱。只有一个理由:神为他所定准的年限已经到,他可以安然去世了。
这些古圣徒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面临生死的关头之时,他们都很镇静地把生命交托给神。他们明白:凡事都有定期(传三1),如果死期未到,神必保佑他们;如果大限已到,就回到那更美的家乡去吧!
神预先定准人的年限。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该妄自尊大,为自己决定死期了。否则,这种替换神的僭妄行为,怎能与神的儿女之身分相称呢?
2、妇女受辱时,若无法守身,神会原谅吗?
《申命记》第二十二章23~29节记载,妇女若被强暴,则当视其情况而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则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理由是:「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23~24节)。
第二种情况「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则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理由是:「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25~27节)。
第三种情况「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则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并且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理由是:「因他玷污了这女子。」(28~29节)。
解析 第一种情况:已经订婚的处女,等同有夫之妇。男子在城里与她行淫,她却没有喊叫,可见她是同意的。因此,二人都要被判定犯了奸淫罪。
第二种情况:男子要被治死,因为他强暴有夫之妇。女子无罪,因为她纯然被强暴。
第三种情况:就立法的精神而言,乃命令那男子必须负起道义责任来,而绝对不可遗弃那女子。但这并不等于说,那被玷污的女子非嫁给那男子不可;换句话说,那女子若不愿意嫁给他,也不算犯法的。
你所提出的质疑,乃属于第二种情况──纯然被强暴。因此,她无须觉得羞愧;在神看来,她是清白的。
3、军人杀死敌军,算犯诫命吗?
大卫杀死歌利亚,割了他的头(撒上十七41~51)。但圣经并没有说,大卫犯了第六诫。除此之外,圣经上记载着好多次战役,以色列人靠神帮助,杀死了不少敌人。然而,圣经却未曾指摘他们说,那是触犯诫命的行为。
这些事实说明,基督徒在战争中杀死敌军,并不构成违反诫命之罪。否则,以色列人岂不是在公元前第15世纪就被迦南地的异族杀光了吗?
愿主与你同在,赐福给你和你的家。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