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会会籍的条件
1.相信本会的基本信仰。
2.接受本会的合法浸礼。
二、受洗前须知(本段内容于施洗前供传道者讲解之用)
1.要有信心(来十一6)
①相信耶稣是独一的救主(太一21;徒四12)。
a.世上有苦难,主里有平安(约十六33)。
b.真神以外没有救主(赛四十三11)。
c.耶稣乃天父真神的名(约十30)。
d.禁卒全家因信主耶稣而得救、喜乐(徒十六31-34)。
②相信真耶稣教会是得救的教会
a.有圣灵同在(罗八9;约壹三24)。
b.有神迹奇事随着(可十六17-20)。
c.所传的合乎圣经(徒十七2;太十五9)。
③相信本会的洗礼有赦罪功效
a.奉主耶稣的名受洗,使罪得赦(徒二38)。
b.作见证的是圣灵、水与血(约壹五6-8)。
c.本会行洗礼时,常有人见水变血的异象。
2.要先悔改(徒二38)
①信仰上的悔改
a.不再否认有一位真神(若过去是无神论者)。
b.不再拜假神(若过去是拜偶像者)。
c.不再相信无圣灵、道理不完全的教派(若过去是外教派信徒者)。
②行为上的悔改
a.弃绝未信主时的迷信、禁忌、恶俗。
b.改棹坏习惯,如爱说闲话、污言、淫词、妄语、谎言、抽烟、喝酒、赌博、跳舞等。
c.断绝犯罪行为,如嫖妓、打胎、偷窃等。
3.要先立志
①绝对坚持信心到底(来三14)。
立志于受洗后,热心聚会、认真求道、恒切祷告,祈求圣灵充满,靠主坚强守道。
②遇任何困难都不离开主(真教会)。
a.勇敢认主,爱主过于爱亲人(太十32-39)。
b.参加世俗丧礼尤当注意分别为圣。
c.迁居要联络,有事可求助于教会。
③谨守本会一切教规(林前十四40)。
a.远离邪事,勇政婉拒。
b.绝不吃拜偶像的祭物与血(徒十五28、29)。
④给婴孩受洗的长辈,应决心负起教养责任(箴廿二6)。
儿女是神赐的产业,理当管理之(诗一百廿七3)
⑤若仍有一点难处,下次再受洗(来六4-6)。
得知真道之后,若故意犯罪,再无赎罪祭(来十26-27)。
三、会籍的设立
1.依总会规章第十一条及办事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
2.以明了信徒的动态,便于联系牧养。
3.信徒于受浸前应填妥受浸申请书。
4.受浸后依申请书所填资料而登记入会籍簿,以户为单位。
四、会籍的整理
1.户籍迁移
2.地址变动
3.电话变更
4.待补充资料:总会为信徒会籍作电脑建档,各信徒年满廿岁者须加列以下资料:身分证号、血型、身高、结婚时间、目前状况(在学、就业、服役)、专长,宜担任之圣工等。以上异动应请随时与教会联络以便登记。
五、犯致死的罪者须开除会籍(大十六16-20)
过去本会被除名信徒其犯罪多寡统计如下:
1.犯奸淫者最多。
2.拜偶像者次之。
3.杀人。
4.偷窃屡犯不改,影响教会。
5.不孝敬父母,受外人毁谤,经劝仍不悔改。
6.到其他教会再受洗者。
7.分争结党反抗教会之背道者。
以下条例尚未正式确定,仅供信徒参考之用。(多是属必除名之类)。
1.犯奸淫
①原妻在世再纳妾,或丈夫在世另嫁者(太十九9)。与非配偶性交者。
②身为娼妓、开设妓女院者、卖子女为娼妓者、嫖者(申廿三l7-18)。
③嫁人为妾者。
④娶被休者(太五32)。
⑤未婚夫或未婚妻与别人通奸,被发觉后,教会劝其未婚妻或未婚夫不可与其婚配,但不听劝而结婚者。
2.拜偶像者
①向一切土、瓷、石、纸、金、银、木等物造之像,以及祖宗牌位敬拜,叩头、烧香者(出廿一4-5;耶十14-15;林前十14-20;启十九9-10;申十七2-7)。
②为死人雕刻偶像,或故意放大相片供人敬拜者。向尸首、棺木、遗像,烧香、跪拜者。
③抬偶像参加行列者,参加庙里一切拜偶像事宜者。
3.传异端
①传另一种福音,而与本会的基本信仰抵触者(加一6-10)
②偏向世俗异端者。
4.反抗大局
①公然反抗总会或教会者(太十八17)。
②煽动信徒反抗大局者。
③归入外教派者。
5.杀人
①杀人致死者,或未遂者。
②堕胎是犯第六诫,乃杀害未出生的性命。但医生为急救母体而堕胎,可视为无罪。
6.不孝敬父母
对父母咒骂、凶殴、悖逆、不奉养、虐待,经劝勉亦不悔改者。
7.侵犯他人财物者
①犯窃盗罪,屡劝不改,而影响教会名誉者。
②犯强盗、抢夺他人财物者。
③犯诈欺、侵占他人财物或恐吓取财者。
④掳人勒赎者。
论到那些已经蒙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来六4-6)。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十26-27)。
除名当慎重而行(太十三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