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课 信徒生活辅导—入籍与除名

一、入会会籍的条件

1.相信本会的基本信仰。

2.接受本会的合法浸礼。

二、受洗前须知(本段内容于施洗前供传道者讲解之用)

1.要有信心(来十一6)

①相信耶稣是独一的救主(太一21;徒四12)。

a.世上有苦难,主里有平安(约十六33)。

b.真神以外没有救主(赛四十三11)。

c.耶稣乃天父真神的名(约十30)。

d.禁卒全家因信主耶稣而得救、喜乐(徒十六31-34)。

②相信真耶稣教会是得救的教会

a.有圣灵同在(罗八9;约壹三24)。

b.有神迹奇事随着(可十六17-20)。

c.所传的合乎圣经(徒十七2;太十五9)。

③相信本会的洗礼有赦罪功效

a.奉主耶稣的名受洗,使罪得赦(徒二38)。

b.作见证的是圣灵、水与血(约壹五6-8)。

c.本会行洗礼时,常有人见水变血的异象。

2.要先悔改(徒二38)

①信仰上的悔改

a.不再否认有一位真神(若过去是无神论者)。

b.不再拜假神(若过去是拜偶像者)。

c.不再相信无圣灵、道理不完全的教派(若过去是外教派信徒者)。

②行为上的悔改

a.弃绝未信主时的迷信、禁忌、恶俗。

b.改棹坏习惯,如爱说闲话、污言、淫词、妄语、谎言、抽烟、喝酒、赌博、跳舞等。

c.断绝犯罪行为,如嫖妓、打胎、偷窃等。

3.要先立志

①绝对坚持信心到底(来三14)。

立志于受洗后,热心聚会、认真求道、恒切祷告,祈求圣灵充满,靠主坚强守道。

②遇任何困难都不离开主(真教会)。

a.勇敢认主,爱主过于爱亲人(太十32-39)。

b.参加世俗丧礼尤当注意分别为圣。

c.迁居要联络,有事可求助于教会。

③谨守本会一切教规(林前十四40)。

a.远离邪事,勇政婉拒。

b.绝不吃拜偶像的祭物与血(徒十五28、29)。

④给婴孩受洗的长辈,应决心负起教养责任(箴廿二6)。

儿女是神赐的产业,理当管理之(诗一百廿七3)

⑤若仍有一点难处,下次再受洗(来六4-6)。

得知真道之后,若故意犯罪,再无赎罪祭(来十26-27)。

三、会籍的设立

1.依总会规章第十一条及办事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

2.以明了信徒的动态,便于联系牧养。

3.信徒于受浸前应填妥受浸申请书。

4.受浸后依申请书所填资料而登记入会籍簿,以户为单位。

四、会籍的整理

1.户籍迁移

2.地址变动

3.电话变更

4.待补充资料:总会为信徒会籍作电脑建档,各信徒年满廿岁者须加列以下资料:身分证号、血型、身高、结婚时间、目前状况(在学、就业、服役)、专长,宜担任之圣工等。以上异动应请随时与教会联络以便登记。

五、犯致死的罪者须开除会籍(大十六16-20)

过去本会被除名信徒其犯罪多寡统计如下:

1.犯奸淫者最多。

2.拜偶像者次之。

3.杀人。

4.偷窃屡犯不改,影响教会。

5.不孝敬父母,受外人毁谤,经劝仍不悔改。

6.到其他教会再受洗者。

7.分争结党反抗教会之背道者。

以下条例尚未正式确定,仅供信徒参考之用。(多是属必除名之类)。

1.犯奸淫

①原妻在世再纳妾,或丈夫在世另嫁者(太十九9)。与非配偶性交者。

②身为娼妓、开设妓女院者、卖子女为娼妓者、嫖者(申廿三l7-18)。

③嫁人为妾者。

④娶被休者(太五32)。

⑤未婚夫或未婚妻与别人通奸,被发觉后,教会劝其未婚妻或未婚夫不可与其婚配,但不听劝而结婚者。

2.拜偶像者

①向一切土、瓷、石、纸、金、银、木等物造之像,以及祖宗牌位敬拜,叩头、烧香者(出廿一4-5;耶十14-15;林前十14-20;启十九9-10;申十七2-7)。

②为死人雕刻偶像,或故意放大相片供人敬拜者。向尸首、棺木、遗像,烧香、跪拜者。

③抬偶像参加行列者,参加庙里一切拜偶像事宜者。

3.传异端

①传另一种福音,而与本会的基本信仰抵触者(加一6-10)

②偏向世俗异端者。

4.反抗大局

①公然反抗总会或教会者(太十八17)。

②煽动信徒反抗大局者。

③归入外教派者。

5.杀人

①杀人致死者,或未遂者。

②堕胎是犯第六诫,乃杀害未出生的性命。但医生为急救母体而堕胎,可视为无罪。

6.不孝敬父母

对父母咒骂、凶殴、悖逆、不奉养、虐待,经劝勉亦不悔改者。

7.侵犯他人财物者

①犯窃盗罪,屡劝不改,而影响教会名誉者。

②犯强盗、抢夺他人财物者。

③犯诈欺、侵占他人财物或恐吓取财者。

④掳人勒赎者。

论到那些已经蒙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来六4-6)。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十26-27)。

除名当慎重而行(太十三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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