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洗脚礼教义问答

、“洗脚是犹太人的风俗,基督徒不需要洗脚礼,一般教会也不举办洗脚礼。主耶稣洗门徒的脚,不过是要教训他们彼此谦卑服事而已。”

回答:

1.主耶稣说,若拒绝祂的洗脚,就与祂无分(约十三8)。可见,拒绝了洗脚已严重到“与主无分”的地步。所以,彼得知道事态严重性,实时要求,不但脚,连手和头也要洗(约十三9)。

2.接受主的洗脚,有洁净的功效(约十三10)。但所要洁净的是灵性,而不是血肉之体(约十三10-11)。“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你们是干净的,然而不都是干净的。”

3.“差人”一词(约十三16),在原文上与“使徒”(apostolos)同字,表示这洗脚不是对一般信徒的命令,而必须由奉主差遣的人来执行(约十三20)。所谓“奉差遣的人”,就广义来说,则一切受圣灵的信徒都是(约廿21-22;路四18)。奉差遣的人奉主耶稣的名执行洗脚礼之时,是代表主的身分,所以接受他的洗脚,等于接受主的洗脚(约十三20)。

4.主在说了要“彼此洗脚”之后特意交代“叫你们照着我向你们所作的去作”(约十三15),接着又意味深长地交代说“你们既知道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约十三17),可见效法主彼此洗脚的重要性。

5.受过浸礼和洗脚礼的人,在生活上若有过犯,只要坦诚认错,主的宝血就再一次洁净他了(约壹一7-10)。因为洗脚礼是与主有分的圣礼(约十三8)。

、“施行洗脚礼的时间,是否必须紧接在施行浸礼之后?若在受浸后隔一段时间才受洗脚礼,可以吗?”

回答:

1.主耶稣设立洗脚礼之时,对彼得说:“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约十三10)。在此,“洗澡”乃比喻洗礼。可见受洗脚礼的时间,必须紧接在受浸礼之后。

2.若有人在受浸礼的时候,没有接受洗脚礼,则隔一段时间才受洗脚礼也可以。

3.为了避免发生受浸礼而未受洗脚礼的情形,在前往洗礼场之前,应该向将要受浸礼的人吩咐清楚,使他们都知道,受浸后还要回来会堂受洗脚礼。

、“洗脚礼既是重要圣礼,圣经中为何只记载一次?”

回答:

1.确立圣礼的三个标准是:a.主命令必须去做;b.主亲自实行为我们作榜样;c.与得救有关(约十三1-17)。

2.原始教会把洗脚礼视为洗礼的一环,所以无须记述。

3.圣经中只记载一次,不表明不重要,如神命亚当不能吃禁果及神命挪亚造方舟都只记载一次。

、“有人说每年举行一次洗脚礼有年赦的功效,临终实行洗脚礼有终赦的功效。对吗?”

回答:

不对。因为:

1.圣经中没有“年赦”、“终赦”的根据。

2.主耶稣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成了我们“永远得救的根源”(来五9,七27,九12)。若信徒还需要“年赦”、“终赦”,则表明我们不相信主钉死十字架及受洗有完全赦罪的功效。

3.信徒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可以藉着悔改祷告,求主赦免(约壹五16)。若犯了至死的罪,赎罪祭就没有了(来十26)。

4.提倡“年赦”、“终赦”,易开犯罪的门,灵命幼稚的信徒就因此不攻克己身,放纵肉体的情欲,因为认为还有赦罪的机会。

5.请问,那些为主殉道的使徒和圣徒,他们都没有经过临终洗脚的“终赦”,是否可以得救?

五、“为人施行洗脚礼的工人没有‘脱衣、束腰’,是否影响圣礼的功效?”

回答:

不影响。因为:

1.因为主为门徒洗脚前的“离席、脱衣、束腰”都是当时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举动。当时在吃逾越节的筵席,主穿着长袍,而当时奴仆的装束是以带束腰;而我们现在没有吃逾越节筵席,也没有穿长袍,现在的仆人也不束腰,故没有必要在外表形式上仿效。

2.洗脚圣礼关键在于主说:“我若不洗你,你就与我无分了。”故属灵的功效在“洗”,而不在“脱衣、束腰”。所以只要奉教会差遣的属灵工人,奉主耶稣圣名为信徒洗脚,就有属灵功效。

六、“洗脚礼有哪些属灵教训?”

回答:

1.切实相爱(约十三1、34;约壹三16)。

2.保守圣洁(约十三10;箴四23、27,廿五28)。

3.谦卑服事人(约十三4-5)。

4.完全饶恕(约十三10-11;太十八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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