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谈洗礼-王钦如

引言

关于洗礼的教义,本会与一般教会的差别约有三项,简要分述如下:

一、洗礼的功效

一般教会多数认为洗礼只是加入教会做会员的手续而己,与得救无关。人所以得蒙赦罪、称义和重生,乃因他悔改信主(使徒行传三章19节;罗马书十章9-10节),并不是因为他受洗。

但圣经说,洗礼的功效是:“叫你们的罪得赦”(使徒行传二章38节):“洗去你的罪”(使徒行传二二章16节);“己经洗净、成圣、称义了”(哥林多前书六章11节);“祂便救了我们……,藉着重生的洗”(提多书三章5节);“这水所表明的洗礼……,也拯救你们”(彼得前书三章21节)。可见洗礼能叫我们得蒙赦罪、称义和重生,以致得救。

“使徒行传三章19节”只强调悔改的重要性,并没有否定洗礼的功效。”使徒行传二二章16节”说明洗礼有洗去罪的功效,却省略了悔改的需要。综合这两处经文的完整概念是,为了赦罪,既要悔改,又要受洗。其次序是悔改、受洗、赦罪(使徒行传二章38节);而不是悔改、赦罪、受洗。这就是说,赦罪的功效发生于悔改并受洗之时,而不是受洗前的悔改之时。因此,我们相信洗礼确实有赦罪的功效。

“口里认耶稣为主”,说明信仰的对象;“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说明所信的内容(罗马书十章9节)。悔改和洗礼都是信主的方法,在此被省略,并非被否认。洗礼与得救有绝对关系的主张,并未与这段经文抵触。

二、施洗的方法

一般教会多数“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马太福音二八章19节),而且采取“滴水礼”的方式。有些教会虽然施行“浸礼”,却让受洗者“仰面”入水受浸。

但使徒时代的洗礼,却“奉耶稣基督的名”(使徒行传二章38节,十章48节),或“奉主耶稣的名”(使徒行传八章16节,十九章5节)施洗,而从未“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因为门徒都知道,“父子圣灵的名”就是耶稣(日本文语体译本、英钦定版:约翰福音十七章11-12节);耶稣与父原为一,看见祂就是看见父(约翰福音十章30节,十四章8-9节)。

其次,“滴水礼”并没有圣经根据。主耶稣受约翰的洗之时,是下水受浸;受了洗,随即“从水里上来”(马太福音三章16节);约翰的洗是“浸礼”,所以必须找“水多”的地方(约翰福音三章23节)。使徒时代的施洗方式也是浸礼,所以受洗者和施洗者都要“同下水里去”;洗好了,二人都“从水里上来”(使徒行传八章38-39节)。况且受洗是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罗马书六章3-5节);惟有全身入水受浸,才能表明与主同埋葬的意义。

受洗不但要全身入水,也要“面向下”,即低下头受浸。因为圣经说,受洗之时,要“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罗马书六章5节);主死的形状是“低下头”(约翰福音十九章30节),所以我们要面向下受浸。这也是本会初期的工人魏保罗,于1917年5月28日(阴历四月八日)从主所领受的启示。

三、婴孩可以受洗吗?

一般教会多数反对婴孩受洗。他们的理由是,受了洗就是信徒。婴孩不明白道理、没有信心、不懂得悔改,怎么有资格做信徒呢?

但圣经说,受洗赦罪的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的(使徒行传二章38-39节)。儿女虽然未必是婴孩,却也不能排除婴孩。由此可知,认为婴孩可以受洗,乃是凭着神的应许;反对婴孩受洗,却毫无圣经根据。

最重要的是,婴孩也有“原罪”(诗篇五一篇5节;罗马书五章12节),而且“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传道书八章8节);婴孩若未受洗而死,罪未得赦,因而不能得救,岂非父母的罪过?

使徒时代的洗礼,都以“家”为单位(使徒行传十六章15、32-33节;哥林多前书一章16节)。婴孩也是“家”的组成分子,在“全家”受洗时,不能将他们除外。

依据上述的理由,本会不但主张婴孩可以受洗,而且认为必须给予施洗。这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教会的责任。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本会的信仰,欢迎您就近各地真耶稣教会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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