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神创造人类的时候,先造男,再造女。男女的生理构造不用,性情各异。神使男女结合,共同组织家庭,生养后代,绵延不绝,神设立婚姻的目的,是使男女有伴,可以互助、互依(创二18)。但为了使夫妻不是为尽义务勉强生活在一起,乃是互相吸引,心甘情愿地守在一块儿,共同养育后代,才恩赐“爱情”。
爱情如烈火,众水不能熄灭。火用的妥当则在工作上、日常生活上,发挥其伟大之功能,但如果用的不当,则能燎原,暴露其可怖之毁灭性。爱情在夫妻之间比酒更美(歌一2),彼此吸引、彼此恋慕(歌七10),众水不能熄灭,大水也不能淹没,若有人那家中所有的财宝要还爱情,就全被藐视(歌八7)。但是爱情若发生在夫妻以外的异性上,则是不正当的;如果是畸恋,更是丑恶、痛苦且不幸的;它会使人身败名裂,遗恨终生,甚至被迫以自杀来求解脱。
人到了思春期后,就开始对异性发生兴趣,产生爱慕之情。这是造物主巧妙的安排,让人随着肉体的发育,心理也渐渐成熟,可在结婚后有完成成熟的身心来享受爱情。因此结婚前要控制自己的情感,不可让爱苗随便萌发,不要轻易地对异性产生爱情,更不能对某一个异性付出深情。因为你深深爱上的人,若不是神所为你配合的伴侣,就一定会发生波折,怎样挣扎,如何奋斗也绝对不会成为夫妻(这事许多人的经验谈,也就是世人所说的“婚姻要靠缘分”吧!)而你所爱的人会成为别人的配偶,你也会跟另一个人结婚。如果这样,不就成为“曾经热恋配偶以外的人”吗?这是违背神的旨意,而且容易产生“后遗症”!人不再钓鱼时往往感觉逃脱的鱼特别的肥大,没有得到手的东西总觉得格外美好。婚后夫妻之间稍微闹意见,就很自然想起旧情人,而拿丈夫或妻子或妻子的缺点来与旧情人的优点相比较,如此焉能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
热恋中的年轻人,往往因不知节制,一时失去理智而发生不应有的肉体关系。“偷嫁女儿”或“默默娶媳妇”的事,我们时有所闻。结婚是喜事,为什么不能堂堂皇皇举行婚礼,好像办一场见不得人的坏事似的草草了事?因为新娘挺着大肚子,实在不雅观,这是“自由恋爱”后果。其实能挺着大肚子出嫁的女孩还算幸运,不知有多少无知的少女失身、怀孕,却无法嫁出去,成为恋爱的牺牲者?通常以悲剧收场的恋爱,吃亏的是女孩,“负心汉”可以为自己编出一百个理由——你是自己愿意的,我又没有说一定要娶你;你可以轻易地委身于我,对别的男人也一定如此;我对你已经不感兴趣了。他只要躲着远远的,不被发觉,就可以逍遥法外了,让弱女子独自去承当。但是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信徒的身上,无论男女,不管跑到天涯海角,均躲不过神惩罚,被判奸淫罪。因此我们在婚前“守心”固然重要,“守身”更是重要!
记得杂三十年前,于台中教会参加全省青年灵恩会的时候,有一位南部来的姐妹,跟我们相处得很好。过了七八年后我在大同教会的门口碰到她,看她牵着一个三四岁可爱的小女孩,才知道她已经结婚了。我请她进来。但她说是来看以为南部的姐妹,讲几句话就走了。“你不是来守安息日的吗?为什么跟慕道者一样那么客气,不敢进来?”我不解地问。她只是摇摇头,不再说话了。待她拉着女儿的手,消失在街角后,别人才告诉我,原来这位姐妹在几年前独自到台北来谋职,在一家时装店当裁缝师,明知老板是有妇之夫,却经不起她甜言蜜语的引诱,坠入情网,继而与他同居,有了孩子后,嫁给他为妾,因此被教会出名。我得知上情之后,心如刀割,难过的下午的道理都听不进去了。唉,多无知脆弱的女孩!她不是已经得到圣灵了吗?当魔鬼用巧妙的诡计,向她的心进攻的时候,为什么不会识破它呢?
为何不靠着圣灵的帮助,奉主耶稣圣名赶撒旦?一个年轻人,远离家乡到外地就职就学的时候,首先该做的事就是“找教会”,不停止聚会,与当地教会负责人联络,接受当地教会的关怀与照顾。只身在异地,不单精神上感觉孤单寂寞,有时难免遭遇困难或意外的问题,这时应像长执、传道者、同灵请教,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或帮助。像上述的姐妹,如果她当时向同灵求助,别人一定替她出主意,叫她离开那个心怀不轨的老板,而且介绍她到另一家时装店去。有病轻微就该治疗,不要一再的拖延,等到回升乏术时才后悔;心病也是如此。对老板的体贴,有感激产生好感时,她已换上轻微的“心病”,因没有即使离开布满陷阱的危险之地,一直转变成爱情,且越陷越深,深得不可自拔,至此“心病”已经病入膏肓,只有听凭魔鬼摆布了,不但失去了永生的荣耀,在世也得不到真正的幸福了。
从小在主的爱翼长大的孩子们,在家庭、在教会都被牵着走正路,从来没有接触过社会的黑暗面,对于“邪恶”的认识与体验非常浅薄,对这一方的思想很单纯,以为坏人都会以魔鬼、强盗的狰狞面目出现。殊不知他们引诱人上当的手段极其高明,骗取女孩子的感情时年轻的男孩往往以可怜兮兮的姿态出现,说是父母不了解他,是他得不到一丝温暖,只有跟你在一起时才觉得幸福与满足;已婚的男人则一定说,我已经有妻室了,但我的婚姻并不美满。这是引起女孩同情的第一步骤,然后一步步的引你上钩。因此我们要谨慎,求神赐我们智慧,能看破恶人的计谋;求圣灵帮助,能控制自己的情感!
“你们不要自欺,滥交是败坏善行(林前十五33)”。
有一位年轻的姐妹来信主,她的家人都强烈反对,但她信心很坚强,时时参加聚会。后来交上了一位未信主的男友,两人都很真心相爱,决定要结婚。但为了她结婚时不能拜男友的祖先牌位,问题就触礁了。谁也不让谁,但谁也不放弃谁,至今已经七年了,仍然一筹莫展。我曾经劝过他为了主耶稣而离开他,另找主内弟兄结婚,但她只是痛苦的流泪,因为对他的爱深得不可自拔。现在糟糕的是她已决心与主和教会疏远,已有三年的时间没有来过教会了。教会对她毫无良策,只有为她祷告,求助帮助她回心转意。假如她当初不滥交未信主的男友,让教会为他介绍主内的对象,不久肉体上、灵性上都能美满幸福吗?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二十13)”。
这里所谓的“苟合”,以现代话讲就是“同性恋”。在西方国家,同性恋已相当的公开,在保守的我国闹同性恋则是被认为不正常的丑闻,但在神的律法上,不论男女,同性之间苟合者是属于死罪,肉体虽然还是活着,但灵魂已经死亡了。
“人若兽苟合,总要治死他,也要用杀那兽;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二十15-16)”
以前我看到这段经文的时候,认为这条律法定得太夸张,世界上绝对没有这种人。知道一年前,在报纸看到一则骇人听闻的消息:一位无知少女闲来无事,居然找哈巴狗行淫,因人与兽的生理构造不同,差点闹出人命,由此可以看出全能全知的神定律法,没有一天是空定的,人的心思意念他都了若指掌。一个人对于“性”,充满着好奇心是危险的。万一因无知而触犯上述灵魂致死的律法,还自以为不是与异性行淫,并没有犯罪,多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