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处以死刑的规定,常被视为违反重视人权的世界潮流。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无人可被判以死刑或处以死刑。」当反对死刑成为世界潮流时,有些教派也纷纷加入此一行列,以免遭人议论没有基督的爱心。究竟圣经中有哪些刑罚?神订定死刑的原因为何?死刑如何执行?从民中剪除是否为死刑?死刑与除名有何关系?以下拟根据圣经探讨这些问题。
一、圣经中的刑罚
旧约圣经中的律法是宗教性的,是神与以色列百姓签订的盟约。倘若百姓遵守盟约,神将赐福给他们;倘若百姓违背盟约,神将咒诅他们。律法的特色是在维护盟约的遵行,因此对于违背盟约的罪行,有处罚的规定,兹略述如下。
(1)死刑:
对于拜偶像、亵渎神,以及奸淫等玷污圣洁的罪行,因为严重违背盟约,所以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就是死刑。
(2)限制自由:
旧约刑罚原则上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但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逃城,躲避报仇的人。等到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家(民三十五11-28)。
(3)鞭刑:
丈夫恶意中伤妻子,或儿子忤逆不孝,应受鞭刑。鞭刑最多只能打四十下,超过便是虐待弟兄,轻视其人权了(申二十五3)。犹太人对于第四十下是否超过法定数目有疑虑,因而将鞭刑限制为四十减去一下(林后十一24)。
(4)罚款: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若女子的父母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这男子要罚款一百舍客勒银子,交给女子的父亲,而且终身不可休她(申二十二13-19)。这罚款具有惩戒作用,因此金额有时比聘金还高。
(5)其他刑罚: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一个牙,就要放他去得以自由(出二十一24-27)。人若彼此打架,以致一方受伤无法工作,他方要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出二十一19)。
旧约律法特别强调行为的动机是否合理。例如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因为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申二十二23-27)。又如在审理诉讼案件时,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出二十三8)。
二、圣经中的死刑
圣经中的刑罚方式很多,以下的叙述以死刑为主。
1.死刑的由来
圣经中最早设立的死刑,是记载在亚当之约中。神在伊甸园中吩咐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这是死刑的宣告,罪行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违背了神的命令。亚当轻忽神的命令,不愿意遵从神的吩咐,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死亡就临到人类,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
在挪亚的时代,人在地上的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神就对人类宣判死刑,将其从地上除灭,只拯救挪亚一家人。后来神与挪亚立约,祂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5-6)。这是神对死刑的宣告,罪行是杀人、流人血,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创造,是极其尊贵的,所以祂要保障人的生命权。
2.干犯死刑的罪行
以色列民出埃及后,神颁布律法。从律法中对罪行所处罚的轻重,可以看出神所看重的价值。其中判处死刑的罪行,都是神最无法容忍的罪恶,因此干犯此罪行的人,必须付上生命为代价。兹略述死刑的罪行如下。
(1)悖逆神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前四诫,破坏神与人的关系。例如拜偶像(申十七2-7),亵渎神的名(利二十四15-16),假先知引诱人离开神(申十三1-5),干犯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或行巫术(利二十27),献儿女给偶像为祭(利二十2-5),取了当归给神的掳物(书七25),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申十七12),祭司进会幕时喝酒(利十8-9),触摸殿中圣物(民四15)。
(2)不孝敬父母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第五诫,破坏亲子间的关系。例如不听从父母的话,屡劝不听(申二十一18-21);咒骂父母(出二十一17);殴打父母(出二十一15);与母亲或继母行淫(利十八7-8);祭司的女儿行淫(利二十一9)。
(3)杀人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第六诫,侵犯神掌管人生命的权利。例如故意杀人(出二十一12),作假见证杀害人(申十九18-19)。
(4)奸淫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第七诫,破坏夫妻间的关系。例如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二十二22);人若与男人苟合,要把他们治死(利二十13);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利二十15)。
(5)诱拐人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第八、十诫,破坏家庭的伦常关系。例如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作奴才,拐带人的就必治死(出二十一16;申二十四7)。
(6)作假见证的罪
这是违背十诫的第九诫,使社会陷入混乱之中。例如若有凶恶的见证人作伪证,以假见证陷害弟兄,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16-20)。
上述旧约律法中的死刑,都是明显且严重违背十诫,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伦常,因此神以死刑来宣告祂护卫这些价值的决心。
三、死刑的执行方式
圣经中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三,兹说明如下。
1.石刑
用石头将人打死,是最常见的执行死刑方法。因此圣经如未说明如何执行死刑,一般视为是用石头打死(约八5)。例如干犯安息日(民十五36)、假先知(申十三10)、拜偶像(申十七5)、行奸淫(申二十二21),要用石头将罪人打死。
死刑的执行是一种集体审理的方式,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能将人定死罪(申十七6)。在执行死刑时,见证人要丢第一块石头,然后由围观者丢掷,直到打死为止(申十七7;徒七58-59)。事后倘若发现是伪证,作假见证的人所受到的刑罚,与他所指控人的刑罚是一样的(申十九18-19)。死刑的执行地点是在营外或城外(利二十四14;王上二十一13)。
有时为了加重处罚,在死刑犯死亡后,将其尸首悬挂示众。一般是悬挂在木杆上,在当天日落之前,必须将尸首埋葬,免得玷污了神所赐给百姓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申二十一23;书十26)。
2.火刑
火刑只使用在淫乱的罪行。例如与人私通的妇人要用火烧了(创三十八24);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必用火将她焚烧(利二十一9);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干犯乱伦的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利二十14)。
3.十字架刑
在旧约中并未提到十字架刑。新约时期,犹太人受到罗马帝国的统治,因此也遭受十字架刑(太二十七38)。
四、从民中剪除
1.意涵
「从民中剪除」是旧约刑罚的方式之一。「剪除」希伯来文的意思是除灭、断绝,其在圣经中的意涵有三:第一,是治死。是用石头打死(出三十一14-15;利二十2)。第二,是被土地吐出(利十八24-30)。以色列百姓有与神立约,当他们遵守诫命,方有权住在应许之地。
倘若他们违约,就丧失迦南地的居住权,要被逐出应许之地。第三,是圣经并未解释其意涵。一般认为宗教礼仪上不洁净的人是会传染的,因此要将他们隔离到营外,免得污秽圣所,这是神居住的地方(民五2)。所以可能是指犯罪的人被逐出这「与神立约的群体」,与神的盟约无分,不再被视为以色列人,丧失一切敬拜和社交的权利。
2.干犯的罪行
「从民中剪除」通常是干犯悖逆神的罪。例如将儿女献给摩洛(利二十2),在安息日做工(出三十一14-15),身上有污秽却亲近归神的圣物(利二十二1-9),未受割礼(创十七14),献燔祭或是平安祭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神(利十七8-9),吃血(利十七10),亵渎了神的圣物(利十九5-8),赎罪日做工或不刻苦己心(利二十三27-30),不守逾越节(民九13),在逾越节吃有酵之物(出十二15、19),交鬼和行巫术(利二十6),摸了死尸却不洁净自己(民十九13),将圣膏油与圣香俗用(出三十33、38),不洁净却吃了平安祭的肉(利七20),吃了当献给神为火祭的脂油(利七25),公然亵渎了神的名(民十五30-31)。此外,干犯奸淫罪(利十八24-30),或乱伦罪(利二十17),与有月经的妇人同房(利二十18),也要从民中剪除。
3.与赶出会堂的关系
新约「赶出会堂」的意义(约九22,十二42),与旧约的「从民中剪除」有些相似。赶出会堂类似开除会籍,处罚相当严厉,需经公会的投票决定。情节较轻者,赶出会堂三十日至九十日;情节重大者,终身赶出会堂。赶出会堂被视为是在神的恩约之外,无法进入弥赛亚的国度,成为没有盼望的人,是一个灭亡之子。而且被逐出犹太人的社交、政治、宗教、商业圈子,形同于被社会放弃、孤立的人。由于犹太人不认识耶稣,因而商议定了,若有认耶稣是基督的,要把他赶出会堂(约九18-23)。
面对此一严厉的惩罚,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耶稣。例如尼哥底母择在夜间来见耶稣(约三2),以免被赶出会堂;犹太人的官长中有好些人信耶稣,但因法利赛人的缘故,就不承认,恐怕被赶出会堂(约十二42);有亚利马太人约瑟,因为怕犹太人,爱惜自己的社会地位,就暗暗地作耶稣的门徒(约十九38)。所以耶稣说:「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十33)。我们不要成为匿名的信徒,在人面前要承认自己是基督徒。
五、死刑与除名的关系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干犯宗教上的罪行,教会可以执行死刑。在圣经执行死刑的条文中,常会加上一句话,就是「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十七7)。这代表神是圣洁的,倘若群体中有人犯了重罪,会玷污神与百姓的关系。因此,一旦发现有人干犯死罪,就要将他治死,使百姓与神可以保持畅通无阻的关系。
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尤其是犹太国,他们受到罗马帝国的统治,没有杀人的权柄(约十八31)。因此对于干犯宗教上的罪行,教会无法执行死刑。教会为了维护圣洁,使信徒能与神保持亲密的关系,因而实施除名的惩戒制度。新约圣经记载下列的罪行会遭到除名:(1)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不听,就要弃绝他(多三10)。(2)行淫乱的、贪婪的、拜偶像的、辱骂的、醉酒的、勒索的人(林前五11)。(3)传异端的人(加一9)。
结语
经云:「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十三3-4)。神是宇宙的主宰,政府有施行死刑的权柄,这是神所赋予的,因此要谨慎的使用。死刑提醒我们:人都是罪人,受到死亡的束缚,须要耶稣基督的救恩来拯救。从永恒的观点来看,耶稣是复活,是生命。信祂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祂的人必永远不死(约十一25-26)。耶稣是生命的主宰,生死祸福都操在祂手中。因此,只要我们能相信祂、跟随祂、依靠祂,祂会赐给我们永恒的生命。